從完善有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與政策體系目標來看,我國在立法上將會一定程度上借鑒發達國家關于低碳經濟的立法,可能集中體現于以下三個方面:
一、碳稅。開征碳稅被發達國家認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。碳稅是一種混合型稅種,它的稅率由該能源的含碳量和發熱量決定,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發熱量不同,會有不同的稅負,低碳能源的稅負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稅負。近幾年,英國,美國、日本、德國、丹麥、挪威、瑞典等發達國家對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開征國家碳稅,如英國對與政府簽署自愿氣候變化協議的企業,如果企業達到協議規定的能效或減排就可以減免80%的碳稅。
二、財政補貼。政府對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生產者或經濟行為給予補貼,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經濟手段。英國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財政補貼措施。如英國的電力供應者被強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(由2005-2006年的5.5%提高到2015-2016年的15.4%)。與此相應,英國政府對電力供應者提供了一定補貼。丹麥在能源領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,包括對綠色用電和近海風電的定價優惠,對生物質能發電采取財政補貼激勵。加拿大自2007年起對環保汽車購買者提供1000~2000加元的用戶補貼,鼓勵本國消費者購買節能型汽車,減少二氧化碳排放。
三、稅收優惠。對低碳經濟發展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措施。美國政府規定可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費用的20%~30%可以用來抵稅,可再生能源相關企業和個人還可享受10%~40%額度不等的減稅額度。歐盟及英國、丹麥等成員國規定對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稅,對個人投資的風電項目則免征所得稅等。
總之,加快完善中國相關的法律與政策,建立一個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,對于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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